假设陈麦真的是律师,可否不经当事人同意而披露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?这就是需要判断此信息属于什么类型的信息,根据《律师法》第38条规定: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,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。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,应当予以保密。但是,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。一般情况下,律师应该遵守保密义务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不披露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。李亚鹏与所谓的高中校友合作,两人的目的是想在丽江打造一个高端豪华的特色小镇。但由于过于理想化的设计,项目开始就遭遇了困难。为此,他们引入新股东“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(简称,阳光壹佰)”,并与泰和友联签订一次《项目合作框架变更协议》。协议中,泰和友联同意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,对等条件是:李亚鹏、李亚炜等出具承诺“2015年7月以到期债权的形式偿还4000万元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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